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办法明确,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河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基层单位包括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的省属单位。
“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在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专科毕业生每人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最高金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专接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据介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单位和原就读高校审核,报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代偿资金将于申请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办法强调,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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